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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 |
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工商婦女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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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條 |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宗旨如下:團結全國工商婦女,共謀工商發展,力行社會服務,維護婦女權益,提昇婦女地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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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 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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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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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條 |
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闡揚本會宗旨,增進會務發展。
二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,促進經濟繁榮。
三、結合工商婦女推展社會服務,參與社會活動。
四、發展工商業,促進工商婦女社會中堅地位。
五、建立幸福家庭,促進社會祥和。
六、發展倫理道德,端正社會風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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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條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、任務主要為經濟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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