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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條 |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:
| 一、 |
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居住台灣地區之工商婦女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者。 |
| 二、 |
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 |
| 三、 |
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 |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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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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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九條 |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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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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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一條 |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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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二條 |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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